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镀锌管厂老板将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放到厂外水沟中,形成周围的环境严峻污染。今天上午,北辰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子并当庭宣判,以污染自然环境罪判处该老板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分金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表明认罪服判不上诉。
据指控,被告人刘某,男,1983年出世,农人,住河北省文安县。刘某与董某(已判刑)一起谋划在天津市北辰区运营镀锌管厂。2013年8月,二人为逃避环保查看,一起租借北辰区刘快庄村的一偏远厂房,招募工人后,于2013年9月开端出产。至2013年11月,二人在明知没有通过环保处理的废水会污染自然环境的情况下,仍将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放到厂外水沟中,形成周围的环境严峻污染。11月10日被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抄获。
经判定,该厂总排放口废水及厂外明沟水样pH值均小于2,是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总排放口废水水样总锌浓度为268mg/L,超越国家规范177.7倍;总氰化物浓度为24mg/L,超越国家规范79倍;厂外明沟水样总锌浓度为364mg/L,超越国家规范181倍;总氰化物浓度为16.7 mg/L,超越国家规范82.5倍。经公安机关上网追逃,被告人刘某于2017年1月16日被抓获归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环境污染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不合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峻损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越国家污染物排放规范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法令授权拟定的污染物排放规范三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峻对环境形成污染。”
法庭上,被告人刘某表明,其已认识到所违法过的严峻性,以及对国家和社会的损害,期望法庭念及初犯,从轻处分,出去后好好做人。
9:50,法院当庭宣判。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刘某违背国家规则,伙同他人排放有毒物质,严峻对环境形成污染的行为已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应依法予以惩办。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建立,量刑主张恰当,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可以照实供述违法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分,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宣判后,旁听的区人大代表表明,被告人刘某于案发后在逃3年多,终难逃法网,被抓获归案,受到了应有的赏罚,本案表现了司法机关冲击损坏环境违法的决计和力度。(“津云”—北方网修改侯静)